我省天然气储气井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
发布日期:2012-08-17阅读次数:8756
我省天然气储气井定期检验的有关要求
由于我省所具有的能源优势和政策支持,近年来我省燃气产业发展迅速,天然气储气井数量增长较快。据初步掌握的资料,自从
2004年西安市天然气公司安装第一口天然气储气井以来,目前我省具有天然气储气井在
500口左右,其中
2010年以来投用的储气井大约有
100口左右,
2009年以前(含
2009年)投用的储气井
395口。
一、我省储气井实际情况
1
、
2009年及以前投用的储气井分布情况为:西安市
207口;榆林、延安
56口;宝鸡、咸阳、渭南、铜川、商洛及杨凌示范区
132口;安康、汉中没有。
2
、按照
637号文件的要求,投用满
3年应进行首次全面检验。所以,
2008年年底以前投用的储气井均已超过了规定期限,到今年年底
2009年投用的储气井也全部到期。根据初步掌握的信息,
2009年及以前的储气井均未按照
63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全面检验,也没有对螺纹连接的井口进行改造。
二、定期检验初步计划
1
、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确定我省储气井检验可分以下两个阶段:
第
1个阶段:普查摸底。各储气井使用单位、各市质监局特设科按照省局文件要求的时间完成
相关信息汇总。要注意有的使用单位名称有变化,有的储气井可能没有使用。本月底前完成。
第
2个阶段:首次全面检验。
1
)不需进行井口改造的储气井定期检验,在今年
8月下旬至
10月下旬间完成。
2
)需进行井口改造的储气井进行定期检验,该项工作在今年
10月下旬至
2013年
8月完成。
对
2009
年及以前的储气井进行定期检验。由于
2009年以前的储气井井口结构基本上都是螺纹连接,因此这部分不但检验的工作量大,井口改造量也很大,还涉及到井口改造的监督检验,在井口改造时可安排进行定期检验,以尽量加少停用时间。改造工作是否顺利开展,直接关系到定期检验是否顺利进行。这部分初步计划时间为
8个月到
1年。
对
2010年及以后投用的储气井进入正常检验。各使用单位在使用满
3年前
2个月向省锅检所申报检验。
三、强调几个事项
1
、根据储气井分布情况,检验工作的重点在关中,关中的重点在西安。
2
、确定检验计划后即与我所检验一室、二室联系,商洽检验事宜和时间,并制定好停车迎检方案。
检验一室:承担西安市区域储气井检验。联系人:申麦茹;电话:
029-82251103,
13109583981。
检验二室:承担西安市以外区域储气井检验。联系人:王富岐;电话:
029-82214601,
1377243379。
3
、对需要井口改造的,各单位要尽快与储气井制造(安装)单位联系改造事宜。应注意的是四川省科卓华气工程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已被质检总局吊销制造资格,不能进行储气井改造业务。制订改造和定期检验计划后,及时与我所联系商洽有关事宜。
4
、各单位可先安排不需进行井口改造的储气井进行定期检验。该项工作在今年
8月下旬至
10月下旬间完成。
5
、为了安全起见,也为了尽量减少检验占用时间,各单位最好安排全面停车。确实需要不停产检验,应制定并落实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与检验单位签订不停产检验安全责任书。
6
、检验前,储气井使用单位应做好有关的准备工作,并使现场具备检验条件,并积极配合检验机构工作。
(
1)资料准备:包括安全管理资料和技术资料。
①储气井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②储气井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③上次检验、检查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解决;
④设计单位资格,设计、制造、使用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⑤制造单位资格,产品合格证,质量证明书,
竣工资料、制造质量记录等;
⑥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⑦使用登记证;
⑧运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以及历次定期检验报告;
⑨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介质中
H2S等杂质含量记录、操作条件变化情况以及运行中出现异常情况的记录等;
⑩有关维修或者改造的文件,重大改造维修方案,告知文件,竣工资料,改造、维修监督检验证书等。
(
2)清洗置换。负责被检储气井内部的介质排放、清理干净,并隔断相连的所有气体来源,同时设置明显的隔离标志;禁止用关闭阀门代替盲板隔断或设备停机。
(
3)拆卸与安装。负责拆除井口装置
,井口打开通径应不小于
(
4)水电供应。提供检验检测必需的水源和电源;按照检验机构要求向井筒内部灌装检测所需的清水或其它耦合液体;同时也应满足检验机构提出的其它有关检验检测必需的条件。
(
5)配合。检验时,储气井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到场配合,协助检验工作,负责安全监护。
(
6)检验安全。进行现场易燃易爆气体含量测定和分析,分析结果必须达到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认真执行使用单位有关动火、用电、安全防护、安全监护等规定,确保检验工作安全。
(
7)应急救援。在检验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制定好紧急救援预案。
陕西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
二
〇
一
二
年八月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