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9-02-28阅读次数:6646
一、范围与要求
1.范围:
移动式压力容器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铁路罐车、汽车罐车的定期检验。
2.要求:
(1)使用单位应当于移动式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前1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新罐车投用后1年内进行首次全面检验。
(2)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
a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或者委托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向使用登记机关备案后,可以延期检验,延期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
b不能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移动式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3)异地进行定期检验
移动式压力容器在定期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期间内,如果回不到使用登记地,需要异地落实定期检验时,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登记机关进行告知。
二、使用单位应提供的资料
1.设计、制造资料,包括竣工图样(总图和罐体图)、强度计算书、产品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安全附件及承压附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制造监督检验证书或者进口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报告。
2.改造、维修资料,包括施工方案、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相关产品监督检验证书。
3.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罐车准运证(必要时)、罐车运输许可证(必要时)、罐车驾驶员资格证和押运员证(必要时)、液位计指示刻度与容积的对应关系表和在不同温度下介质密度、压力、体积对照表等;
4.检验资料,历次检验报告。
注:以上资料内容参照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上述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三、办事流程
1.接受报检:资料齐全,当天办理;
2.安排检验:由使用单位将移动式压力容器送到指定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站,检验科室安排检验计划,作好检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3.现场检验:检验室派员进行检验;
4.出具检验报告:
(1)现场检验工作结束且无整改问题,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合格检验报告;
(2)现场检验后如存在整改问题且检验人员出具《特种设备检验意见通知书》,须在通知书下达15天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等见证资料报送特检院检验部门登记确认,经确认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否则按不符合要求处理;
(3)现场检验不合格,出具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报告,受检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组织整改或者修理后申请复检,复检合格后出具结论为“复检符合要求”报告;
(4)对于检验结论为“不符合要求”或“复检不符合要求”,或者受检单位未按《通知书》的要求完成整改并且已经超过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所标注的下次检验日期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将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检验收费:
(1)被检单位可采用现金、转账等方式进行缴费;
(2)现金缴费:到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站,成功缴费后可获取我院开具《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
(3)转账缴费:缴费单位电汇、转账检验费用,凭银行出具的汇款单对账联和《收费通知单》到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站。
6.检验报告领取:
凭《收费通知单》、《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二联或《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款票据》办理检验报告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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