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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使用须知

发布日期:2012-03-30阅读次数:11247

 

出租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安全使用须知

 

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天然气车辆时不准加气:

1 、驾驶员及乘客未下车的车辆,不准加气;

2 、车辆发动机未熄火的车辆,不准加气;

3 、车辆所有电器装置未关闭、手制动未拉紧的车辆,不准加气;

4 、燃气系统漏气的车辆,不准加气;

5 、使用的车用气瓶检验有效期过期的车辆,不准加气;

6 、车辆高低压电线接头、绝缘插头、分电器防尘罩裸露、松动的车辆,不准加气;

7 、私自安装、拆卸和改动车辆燃气系统的车辆,不准加气;

8 、装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不准加气。

二、凡安装压缩天然气气瓶运营时间满 2 年的出租汽车,必须到具有检验资质的“陕西省车用气瓶检验中心”进行气瓶检验。否则,公安部门将不受理年度审验,天然气加气站不得加气。气瓶检验前的拆卸和检验后的安装工作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西安三环天然气动力汽车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不得自行拆卸和自行安装。

三、汽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的检验周期:

1 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按照 GB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规定及出租车用气瓶实际使用情况,并参照外省规定,对出租车用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每年检验一次。其他类型车用钢质内胆环向缠绕气瓶的检验周期按标准规定。

2 、钢质气瓶: GB19533-2004 《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对出租车用气瓶的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第二次检验的有效期为一年。”“对使用期超过 5年的出租车用气瓶,记录后不予检验,按报废处理。”

四、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缠绕气瓶,应提前进行检验:

1 、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气瓶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

2 、对库存或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

3 、因事故、过热、火烧、承受冲击或其它原因的损伤;

4 、被化学品腐蚀;

5 、有不明原因的压力下降、异常声响或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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